——2014年9月23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宋凱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的推進,我省鄉鎮財政的運行環境、運行方式以及職能發生了重大轉變,鄉鎮財政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條例的很多規定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修訂條例十分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以及四個鄉鎮財政所的負責同志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修改;并先后赴攸縣、桃江縣、長沙縣、湘鄉市、郴州市和資興市開展了立法調研,根據調研情況對條例修訂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省農業、林業、水利、國土等省直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法工委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三次修改、完善。9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四次全體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財經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審議認為,為了進一步規范鄉鎮財政行為,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和監督,促進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現行鄉鎮財政管理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會后,法工委再次進行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9月15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關于條例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二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于鄉鎮預算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預算法的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級政府預算,改變我省現行絕大多數鄉鎮由縣鄉兩級財政共編預算的做法。因此,刪除條例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在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一級政府預算。
2、根據調研反映,我省現行鄉鎮財政機構普遍存在獨自編制預算能力上的不足。為了提高預算編制的規范性,做好與現行“鄉財縣管”體制的有機銜接,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鄉鎮財政機構應當按照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的鄉鎮預算編制要求和核定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以及其他支出定額標準,具體編制預算草案;同時,在第二款中明確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編制工作的指導。
3、根據預算法第二十七條,二次審議稿在第七條第二款中規定,鄉鎮預算收入和支出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預算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二、關于鄉鎮人大職權
省人大財經委審議意見認為,當前鄉鎮預算審批流于形式,鄉鎮預算草案、調整方案以及決算草案,絕大多數未經鄉鎮人大嚴格審批,預算執行也缺乏有效監督;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也提出,條例修訂草案沒有充分體現法律賦予鄉鎮人大的職權。建議加強鄉鎮人大對預算審批和監督方面的規范。據此:
1、按照預算法規定,二次審議稿在“總則”一章中增加第三條,就鄉鎮人大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方案以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鄉鎮財政管理的職權作出了規定。
2、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草案、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草案、決算草案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作為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一款的內容。同時,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三款增加關于“鄉鎮預算調整程序”的規定;增加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完善了鄉鎮人大對預算、決算草案審查程序和重點的規定;增加第十條,規定了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職責。
三、關于財政資金的監管
根據省人大財經委以及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要加強對涉農各項財政資金的監管。同時,結合調研中反映的財政資金監管實際,二次審議稿在兩個方面作出了完善:一是在第十八條中進一步完善了鄉鎮基本支出經費管理,在第二款中明確“財政補助村級組織的運轉保障經費,由鄉鎮財政機構實行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二是在第十九條第三款中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撥付資金前,“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財政機構提供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地點以及資金數額等信息”的義務,做到信息互通,便于項目資金的有效監管。
四、關于資產債務管理
1、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鄉鎮財政資金以股權形式投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屬于村集體資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持有和管理”。
2、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必須嚴格禁止基層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據此,刪除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中“有一定人口規模和經濟實力的鄉鎮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和管理”的規定,在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不得自行舉借債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五、關于加強監督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二次審議稿在“監督”一章中增加了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分別對鄉鎮人大監督內容、重大事項調查以及質詢詢問作出規定,進一步強化鄉鎮人大對鄉鎮財政管理的監督。
2、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審計結果的運用,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增加“審計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抄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規定。
3、為了加強財政信息公開,二次審議稿在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增加“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主動公開有關財政信息”的規定。
4、為了強化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有關單位正確履行職責,二次審議稿增加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六、其他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刪除了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條中“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改革擴權試點鄉鎮除外”的規定。
2、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以及現行條例關于鄉鎮財政機構職責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二次審議稿在第四條中修改、完善了關于鄉鎮財政機構職責的規定。
3、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進一步完善了違反信息公開以及財政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
4、根據預算法規定,二次審議稿增加了第四十條關于違反預算的法律責任。
5、根據調研反映的實際情況,二次審議稿增加了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用于鄉村應急搶險、救災的財政資金、物資使用或者發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鑒于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幅度較大,條文數量增加較多,為使條例規范的內容更加明確、清晰,二次審議稿增設章。同時,還對條例修訂草案的部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對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和二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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