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2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宋凱楚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較好地采納了上次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10月21-24日,赴邵陽市、隆回縣、衡東縣開展了立法調研,根據調研情況再次進行了修改;11月上旬赴重慶進行了立法學習考察。法工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第三次修改。11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六次全體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財經委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會后,法工委再次進行修改,形成了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期間,法工委還召集縣鄉人大,政府監察、財政等部門和機構及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對條例修訂草案開展了立法中評估。11月17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于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三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修訂草案經過兩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已趨于成熟,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并表決?,F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1、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需要進一步研究是否要求全省所有的鄉鎮一律編制預算,建議區分不同情況。據此,根據新修訂的預算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三次審議稿第八條增加第三款,即“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特別貧困的鄉、民族鄉的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代編”。此外,根據調研反映,目前我省多數鄉鎮財政實行的是鄉財縣管體制,且多數鄉鎮預算草案的編制不夠規范,與新修訂的預算法關于一級政府應當編制一級預算的要求不相適應,據此,三次審議稿在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鄉鎮預算收入和支出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確定;在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鄉鎮財政機構應當按照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的鄉鎮預算編制要求和核定的有關基本支出標準來具體編制預算草案。同時在第八條第二款中明確要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預算草案編制工作的指導,保證過渡階段預算編制工作的有序進行。(三次審議稿第八條)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完善了鄉鎮財政機構的職責,將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鎮財政機構具體負責預算編制管理、鄉鎮居民補貼資金發放、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國有資產資源和鄉鎮債權債務管理、組織協調收入征收以及鄉鎮單位財務管理等工作。”(三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
3、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二次審議稿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責任。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其職責履行相應的保障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落實保障資金,不斷提高保障水平。”(三次審議稿第六條)
4、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二次審議稿中第十條與第三十條合并為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即“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組織代表就財政管理事項進行視察、調查,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
5、根據財政管理實際,將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由上級有關部門管理并在鄉鎮區域內實施的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機構應當協助上級有關部門核查和監督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三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三款)
6、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就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和有關財政管理問題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財政機構應當作出答復。”(三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7、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對外投資、處置資產、使用大額資金以及實施其他重大財政經濟業務事項,應當遵守行政程序規定,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作出決策。”(三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
8、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因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關于違反預算的法律責任上位法已作規定,故刪除該條。
9、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現實情況,將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三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的財政資金、資產債務管理及其監督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一條)
此外,還對二次審議稿部分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和三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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