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2月11日訊 在昨天召開的省政府常務會議上,原則通過了《湖南省省本級重大項目決策程序規定(試行)》(簡稱《規定》),此舉是對中央及省委關于“三重一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制度的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化,把省本級重大項目決策權關進制度“籠子”,不斷提升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按即將出臺的《規定》要求,今后交通運輸、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學校、醫院、文化、體育、科技等重大公益設施項目和重大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以及省政府要求納入的其他重大項目在立項審批前,都要報省政府審議決策。其中總投資在5億元以上或政府財政性資金出資1億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公共服務性項目,需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規定》對上報省政府決策的重大項目都作出了具體要求,即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宏觀調控政策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建設、用地和投資規模,科學預計服務范圍、服務規模和增長潛力,力戒貪大求洋,同時需做好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等工作,確保決策依法依規、服務大局,集約節約、規模適度,嚴格程序、有效監管。
《規定》還明確了重大項目決策的內容和程序。今后,省政府將對重大項目從建設規劃、立項審批和概算調整3個方面進行研究決策。重點審核確定相關專項建設的必要性、規劃線路走向、重大項目布局、建設標準、資金來源等內容。其中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超過省政府立項批準額度或概算投資規模10%以上的,都需報請省政府同意。(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冒蕞 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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