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文富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30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收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為了審議好條例草案,我委在聽取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條例立法情況介紹后,赴岳陽、郴州等市縣進行調研,實地察看了公路、橋梁、隧道、港口等工程現場,聽取了市縣政府匯報,與有關部門及人大代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負責同志進行了座談,并聽取了省發改委等8個省直部門的意見和建議。2013年11月13日,我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我委認為,近幾年來,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發展,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車和在建里程6451公里,國省干線公路通車和在建里程43614公里,農村公路達19萬公里。交通快速發展,為推動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奠定了好的基礎。但由于交通工程建設周期長、作業環境復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交通建設工程市場不夠規范;一些從業單位質量和安全意識淡薄,有意規避監管,隨意壓縮施工工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管理混亂;政府監管難到位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目前,國家尚未制定這方面的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條例草案符合法制統一原則,內容基本可行。為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從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強化從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是保證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基礎。條例草案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作了規范,但還不夠具體。建議根據交通工程的專業特點,對從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進行強化、補充和細化。主要包括: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防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加強合同履行監督等;補充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強調設計深度要求,加強設計監督,防止因勘察、設計問題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明確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防止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監理不到位等問題。
二、關于監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通過加大監管力度,規范監管主體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是本條例立法的重點。為此,建議對條例草案以下內容進行相應修改。一是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屬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這種屬地管理體制與現行管理體制不完全一致,需要進一步銜接和明確。二是條例草案第九條關于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監督手續、第十條關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第十二條關于設計變更審批等內容,對監管主體層級的規定不夠明確,具體程序也不夠細化,建議作相應修改完善。三是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重點檢查名單制度和信用評價制度,是質安監管主體的重要監管手段,建議按照權責相符的原則,明確要求質安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公布事故情況、定期公布檢查情況和信用評價結果,提供免費查詢,接受社會監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關于試驗檢測
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進行試驗檢測是加強監管的重要手段,真實可靠的試驗檢測結果對于保證交通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對試驗檢測程序和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試驗檢測單位等作了規定,但沒有規定檢測費用由誰承擔,也沒有規定檢測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補充完善。
四、關于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部分對從業單位和監管主體的違法行為設置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但還不夠全面,建議作相應修改。主要是處罰方式比較單一,局限于罰款,缺少補救規定;罰款額度設置沒有與工程投資規模相銜接,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結合也不夠緊密;對部分違法行為未設置處罰,或者處罰力度偏輕。
五、其他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的調整對象包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兩個方面,為使表述更加明確,建議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其他有關條款據此作相應修改。
(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涉及到住建、質監、安監、環保等相關部門職責,與公路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特種設備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職責和法律法規的銜接。
(三)第三條第一款增加“將監督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款“以下簡稱質安管理機構”建議改為“以下簡稱質安監管機構”,其他條款據此作相應修改。
(四)第八條建議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工程進度,保障工程建設的合理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或者延長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
以上意見,請審議。
10月30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收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為了審議好條例草案,我委在聽取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條例立法情況介紹后,赴岳陽、郴州等市縣進行調研,實地察看了公路、橋梁、隧道、港口等工程現場,聽取了市縣政府匯報,與有關部門及人大代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負責同志進行了座談,并聽取了省發改委等8個省直部門的意見和建議。2013年11月13日,我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我委認為,近幾年來,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發展,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車和在建里程6451公里,國省干線公路通車和在建里程43614公里,農村公路達19萬公里。交通快速發展,為推動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奠定了好的基礎。但由于交通工程建設周期長、作業環境復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交通建設工程市場不夠規范;一些從業單位質量和安全意識淡薄,有意規避監管,隨意壓縮施工工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管理混亂;政府監管難到位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目前,國家尚未制定這方面的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條例草案符合法制統一原則,內容基本可行。為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從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強化從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是保證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基礎。條例草案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作了規范,但還不夠具體。建議根據交通工程的專業特點,對從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進行強化、補充和細化。主要包括: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防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加強合同履行監督等;補充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強調設計深度要求,加強設計監督,防止因勘察、設計問題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明確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防止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監理不到位等問題。
二、關于監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通過加大監管力度,規范監管主體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是本條例立法的重點。為此,建議對條例草案以下內容進行相應修改。一是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屬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這種屬地管理體制與現行管理體制不完全一致,需要進一步銜接和明確。二是條例草案第九條關于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監督手續、第十條關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第十二條關于設計變更審批等內容,對監管主體層級的規定不夠明確,具體程序也不夠細化,建議作相應修改完善。三是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重點檢查名單制度和信用評價制度,是質安監管主體的重要監管手段,建議按照權責相符的原則,明確要求質安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公布事故情況、定期公布檢查情況和信用評價結果,提供免費查詢,接受社會監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關于試驗檢測
對交通建設工程質量進行試驗檢測是加強監管的重要手段,真實可靠的試驗檢測結果對于保證交通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對試驗檢測程序和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試驗檢測單位等作了規定,但沒有規定檢測費用由誰承擔,也沒有規定檢測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補充完善。
四、關于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部分對從業單位和監管主體的違法行為設置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但還不夠全面,建議作相應修改。主要是處罰方式比較單一,局限于罰款,缺少補救規定;罰款額度設置沒有與工程投資規模相銜接,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結合也不夠緊密;對部分違法行為未設置處罰,或者處罰力度偏輕。
五、其他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的調整對象包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兩個方面,為使表述更加明確,建議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南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其他有關條款據此作相應修改。
(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涉及到住建、質監、安監、環保等相關部門職責,與公路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特種設備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職責和法律法規的銜接。
(三)第三條第一款增加“將監督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款“以下簡稱質安管理機構”建議改為“以下簡稱質安監管機構”,其他條款據此作相應修改。
(四)第八條建議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工程進度,保障工程建設的合理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或者延長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
以上意見,請審議。
來源:湖南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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