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2014年12月31日訊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修訂的環保法共七章七十條,相比現行環保法的六章四十七條,變化較大。新法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并明確“保護優先”的原則;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首次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新修訂的環保法對企業的要求更嚴格。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者適用行政拘留。
新修訂的環保法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有“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等8種違法行為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如果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其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新修訂的環保法加強了信息公開與民眾參與。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還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
從當天起,省環保廳組織在全省范圍內集中排查整治各類環境污染隱患。在2015年6月30日前對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再次進行徹底清理。(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曹嫻 黃亮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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