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如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在較大以上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等行為,將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并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自被記錄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參與本省交通建設工程招投標,其有關責任人員自單位被記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本省交通建設工程有關建設活動。
《條例》要求,勘察單位必須要進行實地勘察,設計單位要編制風險評估報告并提出應對措施,施工單位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或安全性評價結果。一些工程重點部位、建材規格等信息,要用信息化手段存檔。
對于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質安監管機構的負責人,若有發現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隱患或接到檢舉投訴后不依法及時調查處理等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交通建設工程環境復雜、危險程度高,立法很有必要,但關鍵還在于執法到位。”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副主任吳秋菊表示。(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曹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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