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下午,新修訂的《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共7章43條,對鄉鎮基本財力保障、預決算管理、資金監管、資產債務管理等重要方面進行了規范,將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是《預算法》修改后,全國率先出臺的規范鄉鎮政府財政行為、加強鄉鎮財政監管的地方性法規。新修訂的《條例》新在何處?本報邀請省財政廳副廳長郭秀宏對《條例》進行解讀。
保障責任更明確
郭秀宏說,針對我省部分鄉鎮政府收支矛盾大、運轉艱難的實際情況,《條例》首次明確了各級地方政府對鄉鎮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責任。《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完善轉移支付制度,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責任。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也應當按照其職責履行相應的保障責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基本財力保障范圍和標準,及時、足額落實保障資金,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預算管理更規范
《條例》以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鄉鎮預算管理制度為目標,進一步加強了鄉鎮預算管理。為強化全口徑預算管理,《條例》規定鄉鎮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為增強預算約束力,保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審查、批準和監督的權利,《條例》規定,應當在鄉鎮人大會議召開前,將預決算草案分送代表,以保證代表有足夠的審查時間,還明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郭秀宏說,《條例》關于在鄉鎮人大會議期間應當成立預算審查小組的規定,是我省探索強化鄉鎮人大預算監督職能的創新舉措。
資金監管更有力
郭秀宏介紹,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新型城鎮化的推進,國家財政投入到鄉村的資金大幅度增加。加強對到鄉村的財政資金監管,關系到黨的民生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為適應新形勢,《條例》賦予了鄉鎮一定的監管權限,要求其對各級政府安排用于鄉鎮的各種財政資金實施監管。對于基本支出,鄉鎮財政機構應當按照預算,嚴格財務核算。對于鄉鎮區域內實施且由鄉鎮管理的項目資金,鄉鎮財政機構應當全過程參與監管;對于鄉鎮區域內實施但由上級管理的項目資金,鄉鎮財政機構應當協助監管。對于補貼類資金,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補助政策,核實補助信息,確保補貼發放安全、及時、準確。
資產債務管理更嚴格
資產債務管理是鄉鎮財政管理的薄弱環節,《條例》增設了專門章節鄉鎮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規定鄉鎮國有資產購置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政府采購,并應按照配置標準購置資產。鄉鎮要對購置的資產登記造冊,定期清查,做到賬實相符。處置鄉鎮管理的國有資產產生的收入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為防止鄉鎮新發生債務,《條例》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柳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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