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流感、羊瘟、狂犬病……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動物疫病不僅影響了我省養殖業發展,還給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為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我省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11月25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該辦法的修訂草案。
現狀:我省是動物疫病高發地區,現行辦法難以應對防疫新問題
作為養殖業大省,我省處在養殖產業帶優勢區和候鳥遷徙地,是動物疫病高發地區。國家優先防治的國內一類5種和二類11種動物疫病在我省都有發生,其中狂犬病、血吸蟲病在我省是人畜共患病重點流行區,重點防范的外來動物疫病在我省也有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的財產損失。
據列席會議的省農業委員會主任劉宗林介紹,2013年,我省人感染H7N9禽流感發病21例、死亡8人。今年3月,來自外省羊瘟高風險地區的羊群調運到我省后,發生疫病快速傳播,疫情涉及7個市、13個縣市,損失羊4764只。此外,今年1至8月,我省因狂犬病共死亡44人。
與之不相適應的是,我省現行的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始于2002年,至今已有12個年頭,辦法中所規范的內容不全面,難以應對當前動物防疫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且,全國人大常委會議先后兩次對動物防疫法進行了修訂和修正,從而使我省現行辦法中的一些規定與上位法不銜接。
亮點:未對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擬處罰,集貿交易市場應建立無害化處理設施,相關運輸車輛需走指定通道
修訂草案主要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及防疫活動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規定一:對飼養的寵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犬只飼養者應當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義務,對犬只進行免疫接種,辦理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同時,出售的犬只應當附有動物免疫和檢疫證明。辦理犬只準養登記的,應當出示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未對犬只接種獸用狂犬病疫苗的,擬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二: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隔離場、屠宰加工廠(場)、集貿交易市場等應當建立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按照國家規定對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設置病死動物尸體收儲點,并強化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監督管理。
修訂草案并規定,城鎮動物飼養者應當將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運送至病死動物尸體收儲點或者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或者向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運營單位報告,由其收運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在江河、湖泊、鄉村道路、山林和城鎮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棄置動物尸體的,擬視情節輕重處以50元至3000元罰款不等。
規定三:運輸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省行政區域的,運輸車輛應當從省政府公布的指定通道入口通行。進入通道前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向設在通道入口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申報查驗,經查驗合格后,方能按照指定通道路線行駛。未經指定通道查驗進入本省行政區域的,擬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建議:關鍵是細化動物防疫主體責任,明確法律責任
“完善的動物防疫體系是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的基礎。但當前我省一些地方設施設備不齊全、技術手段落后、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仍然不足,動物防疫體系亟待健全。”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修訂草案中應增加有關加強基層防疫檢疫機構和隊伍建設的具體條款,以及建立動物防疫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
李小平委員認為,修訂草案對從事動物及其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動物疫病防控中的義務未作明確規定,不利于做好動物防疫工作。因此建議增加有關動物防疫主體責任規定,對其應當履行的自檢、配合監管、承擔安全責任等義務進一步細化。同時,對從事動物收購、販賣、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增加相關監管規定。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建議,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修訂草案中部分禁止性條款設置法律責任,確保法規的強制性和有效性。(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劉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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