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矩守法意識。中國有句俗話“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治關鍵是要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法律就是最大的規矩。各級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而應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擔當起法治建設的責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和法律高于一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執法者必須公正執法和秉公辦事,“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重點解決好執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等問題,懲治執法腐敗現象,才能確保法律公正、有效實施,牢固樹立起法治權威。
公開監督意識。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這才是法治的力量所在,尊嚴所系。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公開可以為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經濟社會事務的有效途徑,監督是制約權力和遏制腐敗的有效手段。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法治全過程,建立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治制度。領導干部要進一步轉變作風、改進觀念,變關門操作為公開透明、封閉運作為全程參與,學會在紀律約束下用權,在社會監督下工作;執法者做到公開執法程序、公開執法過程、公開執法結果,接受群眾監督,將公開監督置于“陽光”之下。使管理者與群眾之間相互信任、相互了解,增強全社會對厲行法治的信心與信任。
人民至上意識。人民至上,就要牢固樹立群眾觀念,為民服務思想,做到權為民賦,用權為民,也是領導干部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重要體現。法治必須堅持人民至上的意識,要時刻明白領導干部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予,意味著人民的信任與委托,必須用于為人民服務。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一切權力的主人,領導干部依據法定程序取得委托權力,并運用權力為人民服務。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因此,領導干部行使權力要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則,必須經過合理授權在規定范圍內行使,行使權力的方法、手段、步驟等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違法違規行使權力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力的行使要合理、合法、適當,權力的行使應該以公平性、合理性為基礎,以正義性為目標。(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東安縣人大
作者:唐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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