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公開本質上是政府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進行預算公開是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防范財政風險的需要。”王超英表示,我們常說,財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何實現,群眾如何監督,提高透明度是最有效的途徑。
王超英介紹,修改后的預算法總結實踐經驗,回應社會關切,對預算公開作出了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第一,預算公開,是全面的公開,既包括中央預算,也包括地方預算,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都要公開,不但政府預算要公開,部門預算也要公開。預算活動的全部內容,除了依照國家保密法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其他全部內容都要向社會公開。第二,預算公開,既規范全面也突出重點。在全面公開的原則下,特別強調對一些重要事項,如政府預算中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部門預算中包括“三公經費”在內的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預算執行中進行政府采購的情況、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等內容的公開。第三,預算公開,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公開。預算法對預算公開內容、時間、主體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以使法律關于預算公開的規定更具有可執行性、可操作性,更能落到實處。(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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