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 根據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擬將過去49個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權擴大至全部282個設區的市。這些設區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根據草案,除省會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均享有較大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草案對地方立法權的范圍限制作出規定:“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
草案提出,草案規定的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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