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作法
(一)選舉中的協商民主制度化。代表選舉中的協商民主,主要體現在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方式上。我市人大依法制定《關于做好全市市、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由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依法提名推薦初步候選人,代表初步候選人確定后要組織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醞釀,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對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法進行預選。代表選舉結束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代表資格審查,市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當選的代表資格進行確認并公布。
(二)重大事項決定中的協商民主制度化。為更好地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吉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對涉及全市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以及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需要通過市人大常委會集體協商后作出決議、決定。同時,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邀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列席市委常委會議,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參與討論全市重要工作和重大事件。并對工作中的重要安排和具體措施,在實施之前以征求意見表形式主動征求人大常委會意見。
(三)監督工作中的協商民主制度化。監督工作中的協商主體,主要是人大代表、普通公民和“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職責的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無論是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審查規劃、計劃和預決算執行,還是開展執法檢查、組織專題詢問,嚴格按照《吉首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執行,注重與“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并積極通過組織代表視察調研、召開座談會、入戶調查、代表列席等形式,認真聽取“一府兩院”、人大代表、業內專家和基層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促進了人大監督和決策更加民主、科學、公開。
(四)人大代表在工作中的協商民主。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代表專業和行業特點,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邀請代表參加執法檢查、集中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主動聽取和反映代表對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為決策層提供參考。完善代表活動室建設,同時,通過開展代表聯系選民工作室建設積極為代表履職創建平臺,通過暢通代表與選民的協商渠道,較好地發揮了代表的作用、積極反映了民聲民意。
二、對協商民主的建議
(一)理順協商關系。首先是理順地方黨委與人大的協商關系。地方黨委在作出有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決策、民生決策等重大決策前,與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有效的協商,集思廣益,增進理解,形成共識,有利于人大將黨委的決策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轉化為地方國家意志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行動;其次是理順人大與“一府兩院”的協商關系,“一府兩院”在年度預算、重大項目、司法決策等重大問題上與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溝通,開展協商,有助于形成合力、促進工作的落實,也有利于使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發揮更切實的支持作用。
二是規范協商程序。在人大制度中如何開展協商民主,目前還是一個新課題、新要求。比如,在黨管干部與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機統一的原則下,地方黨委在交由人大依法任免前如何與人大黨組溝通、協商?地方的經濟發展戰略的提出,是否要與人大協商,怎樣協商?政府的財政預算在提請人代會審查之前,如何與人大常委會進行有效協商?等等,都應有一個規范性的便于操作且能管用的程序。(責任編輯:劉舒尹)
作者: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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