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縣級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設置兼職委員缺乏法律依據。我國《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縣級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設置兼職委員,法律沒有規定。
其次,縣級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屬辦事機構,不具有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就是為常委會履行職權服務,它的一切工作都必須在常委會的安排和領導下進行,而不能獨立行使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各工作委員會設置兼職委員沒有必要。
再次,兼職委員缺乏明確的工作內容。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為常委會履行職權服務,由于服務工作帶有日常性,不好對一年僅參加工作委員會幾次會議的兼職委員的職責和權力不好作出明確,而且僅參加幾次會的兼職委員會又不能為常委會履行職權提供一些具體的服務,因而缺乏工作基礎,實際上就形同虛設。
最后,各工作委員會設置兼職委員不利于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進行監督。監督權是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之一,縣人大常委會要對“一府兩院”進行監督,其具體工作必須通過各工作委員會來完成。由于各工作委員會的兼職委員大都是從“一府兩院”各部門聘請來的,有的兼職委員甚至還是政府有關部門的骨干中堅力量,于此,各工作委員會在組織各兼職委員為常委會履行職責服務時,會產生“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兼職委員自己監督自己所在部門工作”的現象,同時,還容易導致監督重要信息外泄,造成工作被動,不利于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進行有效監督。(責任編輯:劉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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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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