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思想認識要提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思想認識到位了,行動就能不偏不倚直達目標。為了保證財政資金管好用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加強地方人大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監督工作十分必要,一是憲法賦予的重要職權。1954年我國的第一部憲法就明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后,憲法雖經多次修改,這一規定始終保留著。二是預算法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三是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監督”。這些論述和要求,都說明了開展全口徑監督的需要和必要,也指明了現階段人大監督工作應改進和加強的重點。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人民對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監督政府財政預算寄予了極大的期望。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強化監督意識,改進和完善監督方式和監督機制,使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監督由程序性向實質性轉變,不斷提高監督實效。
第二,審查監督力量要充實。就人大內部而言,審查監督力量的充實一是要建立和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二是要建設一支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履職能力強的人大預決算審查監督工作人員隊伍;三是要適時舉辦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培訓班,舉辦人大及其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培訓班,普及全口徑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基本知識。鑒于當前人大審查預算監督力量薄弱的現狀,需要多元化的主體參與到全口徑預算決算審查監督中來,這些參與主體除人大外應包括政府審計部門、社會審計機構、咨詢專家和社會公眾。依據審計法規定,政府審計可以依法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向人大報告,為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和監督提供更多的、切實的依據。社會審計通常指具有審查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通過他們參與對政府預算進行專業化的評審,其評審的結果可以為人大代表進行對政府預算審查批準時提供依據,從而提高人大監督預算的科學性;咨詢專家可以包括部分人大代表、高校專家學者和財政、稅務、審計等專業部門的專業人員。他們可以接受人大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方面的咨詢并提供論證意見,發揮參謀助手和“智囊團”作用,幫助人大做好人代會和常委會會議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社會公眾即人民群眾,預算的編制是否科學,執行是否規范,“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人大在對政府預算進行審查前,可以通過調研、代表工作室、互聯網等方式“問計于民”,充分吸納和尊重社會公眾的意見來審查批準本年度政府預算,從而使對政府預的審查和監督更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審查監督重點要突出。一是突出部門預算初審監督,使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公正透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二是強化對非稅收入的監督,重點掌握非稅收入征管情況,包括征管領域、征管質量、監督稽查、綜合管理、服務效能等方面,達到挖掘增收潛力、規范收支行為、加強效能建設的目的;三是深化對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圍繞重大建設項目開展調研視察活動,聽取政府專項報告,就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促進政府性投資項目安全運行,同時還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基金)的監督,只有規范使用,才能實現政策目標;四是注重政府債務的監督,要注重防范債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人大要把政府債務納入專項監督范圍,政府舉債應當控制在一定的規模,以本屆政府可以償還的能力力限,促使政府加強債務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幾個關鍵環節要把握。一是提前介入預算編制。根據預算批復、決算、上半年預算執行等方面的情況,在編制預算前與財政部門溝通,向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的意見,使預算編制更好地貫徹人大的要求。二是規范預算報送材料內容。為讓人大代表對預算材料看得懂,看得清,人大要規范政府預算材料的報送形式和內容。使預算能以更加直觀、簡潔的形式表達出來,對一些重點問題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方便代表審查。三是集中力量搞好預算草案審查。在時間和力量不足的條件下,必須突出重點內容進行審查:對資金流量較大的單位重點審查,對預算規模較小的單位一般性審查;對審計反映問題較多的部門重點審查,對財務管理較規范的單位一般性審查;對項目支出重點審查,對基本支出一般性審查。同時,改進審查方法,采取專項調查、召開座談會、聘請專家顧問等,注重借助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審查,提高審查的效率和質量。四是寫好預決算審查意見。預決算審查意見通過代表大會、常委會表決通過,具有法律效力。采取這種形式向政府提出要求,效果比較好。五是建立動態反饋機制。對于人大作出的審查意見,要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采納并及時反饋,對預算草案進行相應調整,不能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五,相關法律法規要完善。 當前,我們審查監督財政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預算法》和《監督法》。《預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近二十年。《監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這兩部法律的頒布實施,為各級人大依法加強預算監督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社會不斷進步,各種新情況新事物不斷出現,監督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斷創新,這兩部法律也需要修訂完善(當然還有其他相關法規也需要修訂),需要把預算監督實踐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吸納到《監督法》或《預算法》中。比如保障政府預算的完整性,凡是政府性的收支,都應列入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批范圍,使人大的監督不留死角,從法律上維護人大監督的權威性。另外,要建立和完善全口徑管理制度和審查監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從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全口徑預決算方案和執行到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同級政府全口徑預決算全方位全過程審查和監督的無縫銜接制度體系,真正做到全口徑預算決算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編制有據,審查到位,審批有效,執行有力,監督有效,運行協調。
第六,審查監督機制要公開透明。首先要細化預算編制,編制部門預算。將提交人大審議的預算草案細化到“項”級科目;要改革預算編報形式,提交人大審議的政府預算,既要包括政府的收入預算,還要包括按功能分類和按經濟分類的支出預算;其次,預算執行過程對人大公開。建立財政與人大信息聯網制度,便于人大及時了解情況監督財政收支,為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監督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第三是財政預決算適時對社會公開。通過常委會公報、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等媒介公開財政預決算、部門預決算和審計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從而增強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更有利于人大凝聚監督力量。需要說明的是,公開不僅僅是經批準的預算、決算向社會公開,而是要貫穿于預算的全過程,從預算草案編制到征求意見,到人大審查和政府執行,都應當公開。(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麻陽人大
作者:曾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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