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專戶是政府在人民銀行經理的國庫業務之外,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賬戶。這些賬戶在給財政帶來利息收入的同時,也助長了小金庫的泛濫,甚至為腐敗提供了可能。
在前不久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備受各界關注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其中,草案就開設財政專戶的規定作出重大調整。草案三審稿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
回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2011 年年底初次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時,財政專戶首次出現在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中。草案一審稿規定,有預算收入上繳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拖欠;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對特定資金可以設立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
僅僅半年之后的2012 年6 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更是放寬了對財政專戶的限制,規定將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和依法設立的財政專戶,并對財政專戶作出了明確說明,即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特定專用資金設立的賬戶;同時,要求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將財政專戶收支情況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國庫實現信息共享。
這樣的規定引發了委員們的熱議。包括任茂東在內的一些常委會委員認為,實踐中,財政專戶數量多,管理混亂,產生了許多違法違規的問題,而草案二審稿對財政專戶的規定,是在法律上明確了財政專戶的地位,這一做法不妥。在他們看來,設立財政專戶是為了確保專款專用,而目前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專項資金的性質,在國庫單一賬戶下設立分類賬冊體系,即將財政專戶納入國庫統一管理的條件已經具備,作為歷史過渡時期的產物,財政專戶不宜寫入法律。信春鷹委員則明確表示,應該進一步縮小財政專戶的范圍,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
結合委員們的審議意見,草案三審稿作出了針對性的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匯報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時表示,有的意見指出,應當嚴格實行國庫集中收付,限制設立財政專戶。因而,草案三審稿對財政專戶作出了針對性的修改,明確政府的全部收入都應當上繳國庫;嚴格限制財政專戶的開設范圍,只有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
盡管財政資金支出的籬笆再次收緊,但在一些委員看來,草案對財政專戶的規定還要進一步完善。“財政專戶是政府在人民銀行經理的國庫業務之外,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賬戶。這些賬戶在給財政帶來利息收入的同時,也助長了小金庫的泛濫,甚至為腐敗提供了可能,審計署多次在審計報告當中提過這個問題。”吳曉靈委員語重心長地說,法律有規定的專戶是社會保險賬戶,有法律規定是可以開的,但除此之外,不知道還有什么專用資金需要開立專門賬戶。正是基于此,她認為,草案不必為專項資金開立專戶留下余地,因為政府基金、專項轉移支付按照預算法都要統一到國庫里面來。
任茂東委員也持這樣的看法。他說,在一定程度上講,近幾年來,財政專戶的存在對財政資金的集中使用造成了一定影響,加大了對政府預算執行和有關部門依法使用財政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的難度,雖然草案三審稿中對可以設立財政專戶的資金限定為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但這種先承認財政專戶存在的合法性,然后再加強管理的方法在實踐中不足取,財政專戶所涉及的核心問題是當前是否有必要設立的問題。在他看來,實踐中,完全可以將現有財政專戶統一歸口到國庫單一賬戶,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專項資金性質,在國庫單一賬戶下設立分類賬冊體系,即財政專戶設在國庫,使用資金時由人民銀行根據有關部門的支配指令直接撥付給用款單位,這樣也同樣能夠保障專項資金的集中管理和專款專用,而且還能在支付環節對有關部門的支配是否妥當進行一定的監督和制約。為此,他建議,應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國庫下設立財政專戶。同時,隨著不斷發展的信息技術在財政、金融領域的普及應用,中央銀行方便、快捷地為財政提供全方位服務的技術水平日益提升,將財政資金全部納入國庫管理的技術條件日臻成熟,在這種情況下,是否仍然要脫離國庫設立財政專戶必須要慎重考慮,否則后患無窮。(文/本刊記者 梁國棟)(責任編輯: 劉舒尹)
來源:中國人大雜志 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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