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大決議決定“懸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一是決議決定數量多,無法執行。部分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事無論巨細,都要作出一個決議決定,致使決議決定的數量多,而“一府兩院”人力物力有限,致使部分決議決定無法執行。二是部門利益驅動,不愿執行。部分單位存在嚴重的部門保護主義和利益驅動,他們從自身利益出發,不愿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對人大的決議決定不理不睬,或推或拖,甚至采取各種形式和途徑干擾執行工作,為人大決議決定的執行設置障礙。三是人大只抓審議,不抓執行。部分地方人大常委會只重視決議決定的審議過程,而不重視決議決定的質量和效果,對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抓得不夠,措施不硬,方法不活。四是缺乏制約機制,難以執行。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貫徹實施缺乏必要的監控措施,還缺乏強有力的強制措施來保證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致使人大決議決定難以執行。
人大決議決定落空現象,影響和損害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威,影響了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破壞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予以解決:
一是決議內容要“實”。人大作出的決定決議應實實在在,切實可行。這就要求人大在作出決議決定前,應該深入實際,深入群眾,扎扎實實地搞好調查研究,不能只講求數量,而忽視決議決定的質量和實際效果。
二是決議程序要“嚴”。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相關程序,應當包括從提出議案主體、確定年度計劃、調查研究、議案構成、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等程序。整個程序應不局限于決議決定的出臺程序,還應該包括出臺后的監督檢查程序,只有程序規范到位,決議決定就不會落空。
三是監督檢查要“硬”。要理直氣壯的宣傳貫徹實施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要敢于利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給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剛性職權,督促“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對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要進行跟蹤、檢查,要敢于碰硬,敢于揭露問題,敢于督促解決檢查中發現的的主要問題。
四是人大工作要“新”。人大在決議決定的審議作出和實施過程中都應該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注意吸取和運用好的經驗,探索新的方法,要通過建立健全決議決定二審制、公示制和責任制,來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順利實施。(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原創
作者:曾潤生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