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人大代表的工作性質來看,應該允許競爭上崗。人大代表是一種職務,不是一個榮譽或光環,人大代表素質的高低決定著履職的成效,人大代表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質量。由此可見,人大代表是一個重要的工作職務,既然是一個重要的工作職務,那就應該允許優勝劣汰,競爭上崗,能者上,庸者下,人大代表的產生應該可以通過競選產生。
其次,從法律規定來看,并無明文禁止。縱觀新《選舉法》十二章57條,沒有一個條款對人大代表的競選產生做出了禁止性規定。《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從新舊《選舉法》的修訂對比來看,法律對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情況做出了規范,而不是對之進行了禁止。
第三,從選民的角度看,競選有利于選民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和加強同人大代表的聯系。《選舉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和原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與選民和選區保持密切聯系,隨時聽取、收集和反映人民群眾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人大常委會(主席團)的意見和要求是人大代表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人大代表競選產生,就會使人大代表和代表候選人注意隨時走訪選民,主動搜集社情民意,積極反映民生訴求,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以保證其當選或在新一輪選舉中獲勝,否則他們就會在選舉中落選。
黨的十八大的報告要求:未來五到十年,“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豐富,人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發揮”。這應是執政黨擴大人民民主的要求,并被納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目標體系。如何實現“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豐富,人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發揮”,這是一篇大文章。法無禁止即可為。制度的優化往往在于細節之變,人大代表的競選產生也應值得探索。(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原創
作者:曾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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