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有序參加審判活動是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重要渠道。筆者認為,為更好的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司法監督作用,增加人民陪審員人數,提升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率,提高執法公信力,必須完善目前的人民陪審制度。
一、目前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陪審制度存在以下問題
1、人民陪審員規定的任職條件已不適應基層實情。
《人民陪審決定》第四條規定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年滿23周歲,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該規定人民陪審員任職年齡偏輕,而要求文化程度相對較高,不符合當前選任人民陪審員的現實狀況。我國現行法律并不嚴格要求人民陪審員必須熟悉掌握法律知識,熟悉訴訟程序,人民陪審員參與訴訟活動,只是代表人民群眾行使審判權。按一般社會普通觀念,該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道德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豐富的生活經驗常識即可。選任過于年輕的人民陪審員,參審時會出現缺乏現實生活經驗常識的尷尬。一位剛年滿23周歲的人民陪審員參與一件社會影響較大的離婚案件,其尚未結婚,無婚姻的體驗,怎么知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判決離婚的標準呢?選任過于年輕的人民陪審員,會給當事人及旁聽群眾造成一種嘴上無毛,辦事不牢的感覺。擔任人民陪審員,一是本人申請;二是基層組織推薦;三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機關進行審查,由該基層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對于公民主動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在基層法院可謂少之又少,原因在于要求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這一門檻過高,有學歷歧視之嫌,從而可能導致無此學歷的公民被拒之門外,尤其是選任農村人民陪審員更加困難。立法者設立人民陪審制度的意圖是讓不熟悉法律的公民參與審判,讓其憑借內心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評判,以彌補法官判案的剛性,以達到司法民主的效果。現實生活中,學歷并不等于能力,往往有一些學歷不高的公民,在基層享有較高的威望,他們作風正派,處事公道,善于處理復雜的矛盾糾紛,但因受學歷限制未能選任為人民陪審員,實為遺憾。因此,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有待完善。
2、陪審案件范圍規定及人民陪審員抽選操作不夠規范
《人民陪審決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條件除外:(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陪審規定》第一條規定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情況有:(一)涉及群體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四)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從上述規定可知,人民陪審員參審有兩種途徑:一是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二是依當事人申請組成合議庭。據調查,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審,已列入基層法院司法統計績效,作為了一項指標予以量化考核,這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制度的重視,但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此,勢必引起基層法院為追求陪審率,提高司法績效,從而導致在適用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現在:1、基層法院因案多人少,如適用簡易程序無法短期結案,故將原本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改為普通程序,讓人民陪審員湊數組成合議庭,以緩解工作壓力;2、部分一審法官對人民陪審制度認識不足,將人民陪審員參審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與當事人申請混為一談,眉毛胡子一把抓,統統由法院決定,實為主審法官依職權決定;實踐中,有的法官出于 “怕麻煩、怕監督、怕干擾”的考慮,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審員參加,而由清一色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審理。3、承辦案件法官在送達應訴文書時忽視向當事人告知五日內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導致有的當事人無從知曉該權利;4、基層法院的人民法庭,相當一部分法庭只有一名庭長兼審判員,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員困難,在轄區就近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未嚴格按照在開庭七日前采取電腦生成方式,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確定,此舉違反了程序中立的原則;5、對確定由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案件,通知出庭的時間長短不一,有的甚至在開庭的當天臨時通知,導致人民陪審員無暇閱卷了解案情,倉促出庭,陪審效果不好等。
3、人民陪審員執行的職務不夠明確。
(1)人民陪審員對其職責與權利義務不清楚
《陪審決定》第一條規定人民陪審員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該條規定相對抽象,比較原則,不好掌握,人民陪審員畢竟不是法律專業人員,具體有哪些權利義務,基層法院的大部分人民陪審員還是不清楚。筆者曾詢問過多名人民陪審員是否清楚有哪些權利義務?答曰不清楚或籠統回答與法官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因對其職責及權利義務不甚了解,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會出現陪而不審的情形,即坐在審判席上不發一言,僅僅“陪坐”而已,合而不議狀況,即在合議時無自己的獨立意見,觀點未能切入主題,最終以審判長的意見為準 。
(2)人民陪審員是否有權參與案件執行有待明確
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規定人民陪審員可參與一審適用普通程序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訴訟活動,而對是否可參與執行案件合議未作界定,故基層法院以法律未明確規定為由,不安排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執行。既然人民陪審制度規定人民陪審員同審判員具有同等權利,為何不能參與執行合議庭呢?這是《人民陪審決定》有待明確的。
(3)人民陪審員的著裝有待規范
人民法院法官服裝由國家統一配備法袍、法官制服及徽章,在開庭時均應當著裝整齊,其衣著均為藏青色,顯得嚴肅,顏色均為當事人所熟悉。而人民陪審員未規定統一著裝,出庭時自主著裝,甚至五顏六色,與法官著裝極不協調,有損于審判席上的莊嚴。
二、拓寬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渠道,解決目前人民陪審制度存在問題的對策
1、完善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
自2002年全國實行統一司法考試以來,已有大量的法律人才取得資格證,其中一部分已走上法院審判崗位,為法院審判注入了新鮮血液,已逐漸改變了以往法官整體素質不高的局面。我國對法官的選任采取嚴格考核,確保能勝任審判工作。與此相對比,法律并不要求人民陪審員熟悉掌握法律知識,人民陪審員主要是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聽取來自業外人士的意見,豐富思維判斷。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的最大區別就是非職業化,故設置選任條件應不宜過高,建議修改《人民陪審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擔任應年滿23周歲以上,學歷可放寬到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基層法院還可從實際出發,對一些有群眾威信、善于化解糾紛、年齡稍大的人還可適當放寬選任條件,以順民意。《人民陪審決定》第四條規定“一般”情形,屬于彈性條款,可以靈活掌握運用。
2、規范人民陪審員的選用
《人民陪審決定》認為,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實現司法民主,確保司法公正。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活動的過程中,客觀上會對法官形成一種監督和約束,這種監督作用是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固有的,陪審員肩負著監督法官廉潔、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 陪審員連選連任時間過長,與法官太熟悉,陪審時不利于監督,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設立初衷相違背,因此陪審員連任不宜超過兩屆;要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選任人民陪審員,這是這項工作制度強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證,也是贏得人民群眾信賴的基本條件;選前要嚴格考察,選中后要加強培訓,要對其進行監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時調整。
3、規范人民陪審案件的范圍,嚴格區分兩種適用類型。
人民陪審依職權適用的范圍是:①涉及群體利益;②涉及公共利益;③人民群眾廣泛關注;④其他社會影響較大普通程序一審案件。對于前三種具有實踐可操作性,對于第④種,屬于兜底條款,應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防止濫用。通過訴訟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審員辦法中明確陪審制度適用的具體案件范圍,防止當前的隨意化現象。對司法統計考核陪審員參審率制度,建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層法院為追求陪審率,對陪審員參審太過隨意。要規范當事人申請及法院告知義務,人民法院決定適用一審普通程序,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5日內決定是否申請,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申請權。只要當事人5日內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人民陪審制度,當事人5日內未申請視為放棄,一審法院不得主動適用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規定》第2條規定對當事人未申請適用,人民法院可征得當事人同意,視為申請,采取人民陪審制度。就某一具體案件而言,對符合陪審條件的,應該把選擇權交給當事人,若當事人要求陪審,法官有義務為其找陪審員。這時,應至少有需要數量3倍以上的陪審員供當事人挑選,候選者要當庭接受法官和律師的詢問,從而使當事人在選擇陪審員時有一個了解的機會,當事人對陪審員有申請回避權。這樣就真正使陪審制得到當事人的認可。筆者認為,對該條的適用應當將當事人意見記入筆錄附卷,作為適用依據。
4、規范人民法院陪審員的抽選。
為避免各相關審判庭自行抽選熟悉的陪審員參審。筆者建議需要人民陪審的案件由不參與審判的立案庭負責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按照案件的類型確定哪類人民陪審員參審,主要分兩類即一般人民陪審員與特定專業人民陪審員。對該項工作實行規范管理,從源頭上杜絕抽選人民陪審員的隨意性。
5、明確人民陪審員執行的具體職務。
(1)應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
《人民陪審決定》第一條規定的陪審員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條款,建議予以修改。應規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人民陪審員到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應履行下列職責: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評議;要求提請院長是否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等。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筆者認為人民陪審員還可以參與案件的執行,陪審員在案件執行的過程中,可以更好地監督和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
(2)規范人民陪審員的著裝。
法律雖未具體規定人民陪審員的著裝,但從有利于人民法院審判出發,建議人民陪審員著法院配用的公用法官服,加帶法院統一制定的人民陪審員徽章,或者佩戴統一配置的陪審員工作胸牌,以方便其執行職務,易于當事人識別其身份,讓人民陪審員在參審時做到儀表端正有威嚴。(責任編輯:劉舒尹)
作者:劉建清 鄧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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