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要擲地有聲、鏗鏘有力。全會決定提出,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地方組織法》規定的縣級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也是最能體現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根本特性的職權。《地方組織法》第44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的做出了明確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在地方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8個方面14項職權中,就有9項屬于決定或帶有決定的性質,占64.3%。決定權的行使直接關系著國家權力機關作用的發揮,關系著人民當家作主的落實程度。縣級人大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圍繞改革的重大問題和重大舉措,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把黨委對本行政區域的重大決策,通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變成人民群眾的共同意愿,保證黨的主張得以貫徹執行。通過建立和完善規范的制度辦法,真正做到黨委決策、人大決定、政府執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共同把深化改革扎實推進下去。
二是強化人大監督要踏石留印、抓鐵有痕。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監督。這種監督可以及時發現“一府兩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如實反映人民群眾對“一府兩院”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督促“一府兩院”不斷改進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強化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一要必須大膽啟用剛性監督手段,敢于破難點,善于抓重點,專于解熱點,勇于碰硬點,該罷免的罷免,該撤職的撤職,決不能手軟。 二要改進執法檢查制度,探索隨機突訪、明察暗訪等新形勢下執法檢查的新做法和新思路,力戒“走過場”等形式檢查。三要完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制度。把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與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結合起來,與引咎辭職制度結合起來,與審議意見辦理辦法結合起來,建立一整套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監督機制,以機制促監督,以監督促落實。
三是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服務于民、取信于民。人大工作的本質,就是“權為民賦、權為民用”,人大行使好權力必須密切聯系群眾。人大代表人民履行職權,必須對人民高度負責,始終密切聯系人民、忠實代表人民、傾力造福人民。一要把民意民權作為立法工作的切入點。要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的理念,重點加強和完善經濟發展、生態保護、教育醫療、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族宗教、科技創新、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二要把民憂民生作為監督工作的出發點。要以鍥而不舍的精神跟蹤問效,對群眾關注度高的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義務教育等問題,通過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兩院”改進工作,抓好落實,讓群眾見到實效,得到實惠,實現經濟發展、生態保護、社會進步的良性互動。三要把匯民智民力作為代表工作的落腳點。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來自人民、根植人民的優勢,工作中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生活中密切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通過視察、調研等活動,切實了解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善于代言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勤于反映人民群眾對享受社會保障的新要求,做好通報情況、溝通思想的工作。四要把民情民利作為自身建設的著力點。要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身體力行中央和省市委關于轉變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扎實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牢記宗旨,勇擔使命,反對“四風”,堅持工作重心下移,真心訪民情、虛心匯民智、耐心釋民惑、傾心解民憂、盡心惠民生,以為民務實清廉的實際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麻陽人大辦
作者:曾潤生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