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是決定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監督與支持的關系。由此可見,政府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是政府履行職責的法定義務和內在要求,也是搞好政府工作必須始終堅持的基本原則。
然而,監督工作僅靠被監督者單方的自覺是不夠的。事實上,在實際工作當中,被監督者是很難做到自覺的。因為我們國家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還不完善,制度還不健全,還存在許多瑕疵。如果被監督者都完全做到了自覺,那監督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因此,在監督工作中,完全寄希望于政府自覺只是理論上的良好愿望。既然如此,監督工作要想取得良好效果,達到預期目的,就離不開監督者的主動介入。這就從另一個層面要求人大作為監督者,在履行監督職責時必須占據主動。
那么,如何才能讓我們的監督工作贏得主動呢?有三點值得注意。
一、應當多一些事前監督
事前監督往往可以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有利于實現政府決策與人民意愿的良性互動,提高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而事后監督更多的只是發現問題,不能幫助政府科學民主決策,達不到“監督就是支持”的目的。因此,監督工作要想贏得主動,應當多一些事前監督。比如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時,很多項目必須提前介入,才能達到審計的效果。
二、應當多一些事先溝通
要想讓政府心悅誠服的接受人大的批評意見和建議,要想讓政府心甘情愿的接受人大的監督,事先溝通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有些同志由于忽視了這個環節,因而所提的批評意見政府聽不進去,甚至出現抵觸情緒。比如我們在工作評議中,形成調查報告前應事先與政府或相關部門交換意見,使他們提前有個思想準備,也容易讓他們接受所提的建議。在交辦審議意見時,也應該事先和他們講明情況,說清整改的注意事項,這樣更有利于把審議意見落到實處,以至于達到整改的目的。
三、應當多一些事先調研
調研是人大開展監督工作的主要方法。只有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只有全面透切的摸清情況,你的評議審議發言才有說服力,你的監督才讓人信服。當然,調研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可以走訪、座談、實地考察,還可以外出參觀,借鑒外地經驗等等。
一句話,人大監督的過程實質上就是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互動的過程。在監督工作中,除政府自覺外,人大更應該不斷創新思路,勇于探索實踐,掌握監督的主動權。這樣監督才能取得更好的實效,這樣才是人大監督應有的姿態。(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麻陽人大教工委
作者:羅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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