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一種職務。既然是一種職務,就不會存在會上是“代表”,會后是“平民”。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是沒有會上會下之分的。筆者認為,閉會后的人大代表應該做到“七不忘”。
第一,不忘公布“代表身份”。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既然被選為人大代表,就要主動公開代表身份。即在原選舉單位或選區(qū),公布自己的姓名、照片、聯(lián)系地址及電話。這樣,有利于疏通代表與人民群眾聯(lián)系的渠道,方便群眾向代表反映問題,拉近代表與群眾的距離。同時,也有利于把人大代表置于全體選民或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之下,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職務。
第二,不忘聯(lián)系選民。《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和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lián)系。《代表法》規(guī)定,人大代表應與原選區(qū)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lián)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聯(lián)系選民,收集選民的意見和要求,下情上達,是代表的一項重要職責。由于受主客觀等各種因素制約,平時代表與選民的接觸面比較窄,交流機會不多,選民對自己選區(qū)范圍的代表也不一定熟悉,代表與選民保持經常性的聯(lián)系,無疑為了解選民心聲、聽取群眾意見、履行好代表職責奠定基礎。
第三,不忘跟蹤督查建議辦理。人大代表依法在人代會上提出的議案、建議和批評(簡稱建議),是代表履職的重要表現(xiàn)。會后,“一府兩院”辦理得怎樣,人大代表是跟蹤督查。人大代表可以根據(jù)人大常委會的集中安排的建議督辦加強同辦理單位的聯(lián)系,也可以積極主動地過問“一府兩院”辦理情況,并根據(jù)不同情況予以溝通處理:屬于客觀條件制約辦理的,同辦理單位會商如何創(chuàng)造條件辦理;屬于辦理單位主觀上敷衍了事的,堅決向“被滿意”說“不”。
第四,不忘持證視察。《代表法》第21條規(guī)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這種視察應該成為代表的一種經常性活動。當然,代表視察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代表既可以利用業(yè)余時間或結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范圍內進行視察,也可以通過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進行持證視察來了解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實施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問題等。
第五,不忘專題調研。代表法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根據(jù)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fā)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人大代表在進行專題調研時,題目可由人大常委會擬定,也可由代表根據(jù)國家或者本行政區(qū)域工作的大局和實際情況確定。除了要把握大局、服務中心外,專題調研課題主要是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報告中涉及的問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向常委會報告或者匯報中反映的問題、代表提出的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反映集中又未解決的問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媒體關注的某些問題等。
第六,不忘代表述職。代表法第五條規(guī)定:代表受原選區(qū)或者原選舉單位監(jiān)督。行人大代表述職制度是人大代表接受選民監(jiān)督的重要途徑,有助于調動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密切人大代表與選民的聯(lián)系,加強選民對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當選代表后,面對面地向選民匯報做了哪些事,哪些事做得好,哪些事沒有做好,是“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都由選民來給代表作出評價。向選民述職,促進代表履職,代表履職又豐富了向選民述職的內容,履職與述職應該是良性發(fā)展的,代表只有做好扎扎實實的履職,才會有豐富多彩的述職。
第七,不忘參加常委會應邀的其他有關活動。這包括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規(guī)劃、計劃和年度工作安排時,組織聽取代表的意見;審議重要的法律或者法規(guī)草案,印發(fā)有關代表征求意見;到基層視察、調研,聽取在當?shù)卮淼囊庖姾徒ㄗh等等。在這些邀請活動中,有些人大代表卻以工作忙、沒時間等理由缺席請假,殊不知,應邀參加常委會的其他有關活動,同樣是人大代表履行職務的重要內容。(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原創(chuàng)
作者:曾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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