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新司法解釋還規定,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強調。(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新華社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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