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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修改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今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匯報關于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最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了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國務院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的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2日上午對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大家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4月23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修改意見。
原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專項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國務院也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國家機關優先采購節能產品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最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原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本條規定的節能環保產品、設備和設施,應當在政府采購中優先采購。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對修訂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公益訴訟主體應無違法記錄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最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將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的條件由“信譽良好”修改為“無違法記錄”。
原修訂草案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需要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代表提出,“信譽良好”實踐中難以把握。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對修訂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未取得許可證企業不得排污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最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原修訂草案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明確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對修訂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未環評的開發規劃不得實施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最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
原修訂草案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開發利用規劃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也不得組織實施。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
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最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有關的疾病。
原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增加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對修訂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畜禽養殖個人也有環保義務
法制日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最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原修訂草案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的環保義務都應當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對修訂草案作出上述修改。(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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