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今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報告關于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審議結果。法律委建議,對草案進行一些修改。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2日下午對關于刑法有關規定的四個解釋草案和關于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三個解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討論了有關問題。大家普遍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法律解釋職權,對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含義與適用問題作出解釋,有利于保障對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正確理解和貫徹實施,有利于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是必要的。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4月23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解釋草案進行了審議。法律委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修改意見。
關于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草案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和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將“直接實施”修改為“實施”。法律委經研究,贊同這一意見。
關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草案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除了社會保險以外,對于騙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如最低生活保障等,也應當明確屬于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法律委經研究,贊同這一意見,將“其他社會保險待遇”修改為“其他社會保障待遇”。
關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草案中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不論是什么用途,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而購買的行為,都是非法的。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除了為食用而購買外,增加規定為其他用途而購買的具體行為。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將“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修改為“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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