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2日對航道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受國務院委托,對草案進行了說明。楊傳堂表示,加強航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對于促進水路運輸業的發展,進而帶動相關區域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3萬公里航道通航里程亟須立法支持
航道是國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我國現有內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萬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承載著約占社會貨運總量11%和貨物周轉總量47%的貨運量,是我國貨運領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國也高度重視航道事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中央領導同志多次指示,要充分發揮內河航運作用,沿大江大河和陸路交通干線,推進梯度發展,推動產業轉移,發展跨區域大交通大流通,形成新的區域經濟增長極。因此,加強航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將有限的航道資源保護好、利用好,有利于促進具有運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等優勢的水路運輸業發展。
然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航運還存在諸多矛盾和問題。“實踐中,我國航道保護和利用面臨著航道規劃科學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設等級和網絡化程度較低,以及建設攔、跨、臨航道建筑和進行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動造成礙航、斷航等突出問題。”楊傳堂表示,此外,我國航道的利用率還比較低,水路運輸的效能還有待進一步發揮。
與此同時,我國在航道領域的立法進程要滯后于水運事業的發展。目前,在航道領域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是1987年國務院制定實施的航道管理條例。由于條例頒布時間較早,一些規定過于原則、約束力不強,對一些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范,法律責任不夠明確具體,條例已無法適應新形勢下航道保護和利用的需要。
詳細規定航道的規劃建設管理
此次提請審議的航道法草案共分為總則、航道規劃、航道建設、航道養護、航道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對航道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航道規劃是航道保護、利用的依據。草案明確了航道規劃的分類及內容,并強調航道規劃應當與其他規劃相協調、配合。同時,按照航道實際狀況和發展規劃,草案明確了航道等級分為現狀技術等級和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并對各類航道的規劃制定、修改的主體和程序進行了規定。
航道建設質量安全和規范的養護作業是保障航道安全、暢通的基礎。草案針對保障航道建設質量安全的關鍵環節和主要問題,設專章對航道建設作了規定,明確了航道建設各參與方的質量安全責任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
針對攔、跨、臨航道建筑物選址和建設對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保障不夠,導致航道通航條件惡化的問題,草案明確和強化了航道保護的相關制度。同時規定,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建設通航建筑物,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此外,草案還對在航道內和航道保護范圍內破壞航道通航條件的一些行為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比如禁止在航道內進行水產養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等廢棄物,并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建立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
在實踐中,攔、跨、臨航道工程造成的礙航、斷航問題比較突出,一些內河航道由于橋梁、水壩等工程的原因導致水運功能被荒廢。
據楊傳堂介紹,來自交通運輸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目前由于攔截航道的工程沒有相應建設過船設施,造成的航道中斷約有4萬余公里。在我國現有的內河航道通航總里程中,可通航1000噸級以上船舶的三級及以上航道僅占7.9%,遠小于美國的61%、德國的68%。同時,有關普查數據顯示,全國航道上的攔河建筑物共4168座,其中建有過船設施的僅有908座,能正常使用的僅621座,在40972座橋梁中有70%不滿足通航標準。
根據航道保護的實際需要,在總結國內外實踐經驗并征求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草案設定了航道通航影響評價制度,以解決航道保護不力的問題。
草案將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作為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項目審批、核準的條件,規定建設與航道有關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并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核是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條件,為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或者審核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將不予批準、核準,建設單位也不得開工建設。
楊傳堂同時表示,根據政府職能轉變要求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草案最大限度縮小了需要進行航道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的范圍,規定臨河、臨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不通航河流上建設的水工程,現有水工程的水毀修復、除險加固、更新改造等不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工程,不在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之列。(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人民日報 2014年4月23日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