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4月21日訊 記者席鋒宇 航道建設質量安全是保障航道安全的基礎。航道法草案針對保障航道建設質量安全的關鍵環節和主要問題,設專章對航道建設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航道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航道建設工程的技術要求,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從事航道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航道工程建設活動,依法對其負責內容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草案規定,航道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因航道工程建設損壞依法建設的其他工程或者設施的,航道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法制日報北京4月21日訊 記者席鋒宇 航道法草案對航道養護設專章規定。要求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合理安排航道養護作業,避免進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業和在同行高峰期作業。
草案中關于航道養護的規定,主要是從強化政府和航道管理部門責任著手,充實了航道養護的相關規定,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養護技術規范;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進行航道養護,保障航道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并對航道的巡查、維修、搶修等主要養護制度以及疏浚、清障等養護作業的相關要求作了明確規定。(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法制日報 2014年4月22日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