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北京4月21日訊 記者席鋒宇 航道法草案對沒有依法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建設單位沒有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進行審核或者報送的材料沒有通過審核而開工建設的,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繼續建設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規定建成的項目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拆除的,可以交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代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法制日報北京4月21日訊 記者席鋒宇 航道法草案對在航道內河航道保護范圍內破壞航道條件的一些行為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草案規定,禁止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進行水產養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禁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筑物政策運行的活動;禁止危害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標等航道設施安全的活動;禁止在河道內為保護航道而依法劃定的砂石禁采區采砂。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的其他區域采砂,不得損害通航條件。(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法制日報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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