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細則中的“新含義”--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看點
新華網北京4月21日電(“新華視點”記者 崔清新 陳菲)以前非法獵殺和收購瀕危野生動物面臨刑責,今后有人吃這些野生動物將可能要承擔刑責……
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關于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將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雇兇殺人、騙取社保資金等一系列刑法有關犯罪行為的含義進行立法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介紹,根據憲法和立法法規定,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其效力與法律同等。
此次立法解釋主要針對兩種情況:一種是實踐中出現的情況,各方對法律規定含義理解認識不一致,需要明確法律規定本身的含義。另一種是法律制定后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原有法律條文就出現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問題。
舌尖上的犯罪:吃珍貴野生動物也面臨刑責
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以及針對違反狩獵法規的行為規定了非法狩獵罪。
但近年來,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方面出現了兩個突出問題:一是餐桌消費對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買方市場”,對于這種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是否屬于犯罪行為,追究其刑責,還沒有明確規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坐地收贓,成為非法狩獵的幕后推手,這種行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責還不明確。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說:“世界上有個非常著名的口號--沒有市場就沒有殺戮,也就是說不僅要管住直接侵害野生動物的行為,還應該從源頭上,就是消費上來禁止。”
此次法律解釋草案明確指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非法收購。根據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收購罪輕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李壽偉解釋說,那些從市場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來吃或到餐館專門點吃的,按照法律解釋,都屬刑法規范的范圍。從法律解釋的角度講,刑法規定了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而買來吃或買來用,在性質上與非法收購是相同的。
組織盜竊殺人,參與者皆有罪
2012年3月9日發生在北京市朝陽區一地下車庫的雇兇殺人案,行兇者鄭瑞東等人已被刑拘,但幕后指使者仍逍遙法外。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單位為了謀求利益,出現了偷稅、走私、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這類經濟領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單位犯罪”的規定,實踐中既對實施單位判處罰金,又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對一些侵犯人身財產權利方面的犯罪,如殺人、傷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詐騙、盜竊等,刑法中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認為沒有規定單位犯罪,不能追究單位及個人的刑責,因為他不是為了個人進行盜竊的;還有的認為個人不能免罪,但不能追究單位的刑責。
此次立法解釋草案明確指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直接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責。
趙秉志解釋說,這樣明確了法律的界限,“盡管不追究單位,但你個人總是實施了,你有你的罪惡,這也符合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相關原理。”
騙取社保基金,以詐騙罪論處
近年來,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時有發生。一些醫療機構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單、濫開藥等方式套取巨額醫保基金。“開豪車、住豪宅、領低保”的事件也頻頻出現。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行為,有的按詐騙罪處理,有的給予行政處分,還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后不予處理。司法機關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有不同看法,有說詐騙罪的,有說保險詐騙罪的,也有說非法經營罪的。
“從性質上講,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為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過法律解釋予以明確。”李壽偉說,實踐中騙保的情況很復雜,立法解釋只能明確法律的適用依據,在實踐當中如何根據具體的情況細化定罪量刑的標準,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導等方式進一步明確。
取消部分公司“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為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舉措,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將一般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和繳足出資的期限規定。這對一般公司來說相當于降低了門檻,對發揮市場作用、鼓勵市場主體的創業積極性、創業活力作用很大。
公司法修改后帶來的問題就是刑法第158條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和第159條規定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對于改為認繳登記制的公司還適用不適用?新的情況需要明確法律適用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經研究認為,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實行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外,對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可不再依照刑法158、159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以減少注冊資金。對于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的企業,還有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廣大股民,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派遣企業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等27類企業,還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即設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及繳足出資額的期限等。
因此,“刑法如果不作出解釋,對于認繳登記制公司就出現沒有違反公司法,反而構成犯罪的情況,所以及時做出立法解釋非常必要。”趙秉志說。(責任編輯:劉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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