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良法和惡法之分,法治是良法之治。建設現代化的法治國家,其基礎性、前提性的工程,是要有相當數量的良法。良法不僅要保證法律的實體內容良,還要保證程序內容良。良法的實體內容是指法律必須保障自由、平等、體現公平和正義以及保護人權等,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靈魂。“惡法之治”的特征是:執法為錢為利,不是為民。只有在民主的環境下才會形成“良法之治”。
過去立法由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的內設機構操作,多從行政管理的需要出發,難免過多地維護部門和行業的利益,以致出現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律化的傾向。前些年,一些法律法規“打架”的尷尬時有所聞;為了各自利益,一些部門多頭執法甚至大打出手的事件也有發生;由于閉門造車、孤芳自欣、不切實際等緣由,一些立法項目、法律法規文稿胎死腹中、流產和短壽的事情并不鮮見……實踐證明,由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政府部門提供草案,這種起草者“既當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立法模式,已帶來很多弊端。如一些行政部門在起草法規草案時,設置大量審批、罰款等內容,使部門不正當利益合法化,損害了群眾利益。“惡法”不如無,這既浪費了大量的國家資源,又影響了國家法制的統一,損害了法制的權威。
“開門立法”廣泛問需于民、問計于民,讓民眾參與進來,既是對民意的尊重,也為平衡各方利益構建了一個有效的平臺,更為今后法律的順利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開門立法”更是保障與實現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必然要求。誠然,怎樣讓民眾有序地參與立法,如何確保信息的正向反饋,如何使“開門立法”更加富于發揚民主,如何增強立法透明度,如何使立法過程公開化,真正實現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學性,這有待在今后的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完善。(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原創
作者:曾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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