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我受主任會議委托,現就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根據此次清理結果,擬打包廢止2件地方性法規:
(一)湖南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若干規定該規定是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2010年進行過修正。該規定的內容已完全被2012年11月3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條例》所取代,已失去存在價值。
(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法規工作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的決定
該決定是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目的是落實立法法規定的統一審議制度,解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設立前的過渡時期統一審議主體問題。我省已于2001年設立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該決定與現實情況明顯不符。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