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析鄉鎮人大工作現狀
《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組織法》中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條款也賦予了鄉鎮人大十余項職權,《代表法》還規定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權限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但在實際的鄉鎮人大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㈠政治體制不夠合理
目前,在鄉鎮的領導體制中,黨政領導交叉任職或兼職,黨政職能不分是普遍現象,有的黨政領導“一肩挑”,有的鄉鎮政府正副職同為黨委副書記或黨委重要委員,而鄉鎮人大領導的黨內職務卻低于同級政府領導,即不是黨委副書記,有的也不是黨委委員,在鄉鎮工作由黨委一攬子統管的現實中,鄉鎮人大工作難于組織開展。特別是有的黨委書記兼任了人大主席,由于精力、時間有限,常常顧此失彼,重視黨委的工作,根本無暇顧及人大工作,造成占其位而不謀其政,不但影響了鄉鎮人大職能的發揮,更削弱了鄉鎮人大的工作,使鄉鎮人大形同虛設,監督工作流于形式。
㈡思想認識存在差異
地方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都是規定它在大會期間的職權,整部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在閉會期間存在鄉鎮人大主席團。其后只要涉及到有關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工作,由于主席團不是鄉鎮人大的常設機關,只是一個沒有實體性權力的工作機構,很難得到有效的辦理。這就容易造成群眾對人大工作的偏見,要么認為鄉鎮人大可有可無,要么對人大依法行使職權開展工作不理解,認為是在找岔子、添麻煩,同時,還會導致鄉鎮人大工作組織領導不明確,鄉鎮人大主席的地位不確定,造成鄉鎮人大很難開展好工作,更不利于開展監督。
㈢監督工作出現盲區
從法律上講,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最基層的國家權力機關,鄉鎮的重大決策均需經過鄉鎮人大審議通過后才合法,才能付諸實施。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鄉鎮黨委、政府的負責人是本鄉鎮的核心決策人物,掌握了事實上的各種決定權,而鄉鎮每年的人大例會多數是匆匆半天時間開完,根本行使不好決定、監督、選舉三大權。因此,鄉鎮重大問題的決策大多由鄉鎮黨委會議或者黨政聯席會議作出,這就使鄉鎮行政權的行使繞開了人大監督,從而產生了監督的盲區,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常常要依照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的意愿行事,即使開展監督活動,往往是“淺嘗輒止”,僅僅做做樣子,監督效果大打折扣,鄉鎮人大獨立行使職權受到極大的制約。
㈣工作經費缺乏保障
作為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多項職權,如:組織代表開展視察活動、檢查、督辦代表建議是否辦理落實等,這些工作的開展,需要一定的活動經費。但目前,許多鄉鎮因財政緊張,鄉鎮人大的活動經費基本沒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即使納入了也是少得可憐。因此,鄉鎮人大開展各項監督工作,組織代表活動時,要首先請示黨委書記,征得黨委書記的同意后才能開展活動。由于經費得不到保證,鄉鎮人大制定好的述職評議、學習、視察、調研、信訪等方案與制度,也沒有辦法全部得到落實,這就使代表權力的行使受到了影響,鄉鎮人大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也受到了嚴重制約。
㈤自身建設存在不足
一是工作責任心不強。由于上一級黨委政府考核鄉鎮工作時一般都不考核鄉鎮人大工作,而縣市人大與鄉鎮人大之間法律上有規定不屬于領導和被領導關系,僅僅是指導關系,造成鄉鎮人大工作沒有硬指標、實任務,做與不做一個樣,做好做壞一個樣,于是在工作中遇到問題常繞道,碰到矛盾常回避;二是“種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除了做人大工作之外,還常常分管黨委安排的其它本應屬于政府職責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黨委安排的工作有指標任務,工作好了有成績,有實惠,而人大工作無任務、無成績、無實惠,因而在工作中易出現主次不分,黨委方面工作做好了,而人大工作的開展卻忽略了。在地方組織法賦予鄉鎮人大的各項職權中,沒有一項是可以行使行政權或者行政任務的,鄉鎮人大工作出現的這種現象不僅有悖于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造成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出現空檔,是嚴重的失職。
要解決鄉鎮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就要從體制上、組織上、思想上、工作上和自身建設上開刀,全面提高鄉鎮人大干部素質,為鄉鎮人大工作奠定基礎。
二、加強鄉鎮人大工作的思考
㈠加強黨委對人大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委要把鄉鎮人大工作納入黨委工作的總體布局中,定期召開黨委人大工作會議,研究解決鄉鎮人大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憲法》、《地方組織法》中對鄉鎮人大的地位、性質和作用的宣傳力度,擴大鄉鎮人大的影響力。要制定鄉鎮人大工作考核目標責任制,做到有任務、有指標、有考核、有獎罰,納入四文明、作風建設等方面考核,改變做好做壞一個樣的狀況。另外,還要加大鄉鎮人大干部的交流提拔和使用力度,組織人事部門在德、能、勤、績綜合考察的前提下,對那些工作突出,符合優秀干部要求的人大干部要考慮輪崗任職,以消除在一部分人頭腦中根深蒂固的“人大干部是二線干部”的錯誤認識。
㈡處理好人大與黨委、政府的關系
目前多數鄉鎮人大對鄉鎮政府不適當的決議、決定,不敢監督或不善于監督。正確處理好鄉鎮黨委、人大、政府的關系,提高鄉鎮干部對人大工作的認識,是開展好鄉鎮人大工作的關鍵。按現行政權運行模式:黨委決策——人大決定——政府執行,鄉鎮人大與黨委、政府的關系應是積極配合,相互促進的關系。一是正確處理好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行使人大職權的關系。鄉鎮人大與各級人大一樣,必須自覺接受黨的領導,鄉鎮人大與鄉鎮黨委的關系實際上就是人民與黨的關系的具體化。因此,鄉鎮人大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辦事有機地統一起來,自覺置身于鄉鎮黨委的領導下。在實際工作中,要依法開展監督職權,把主要精力用于開展人大工作,在此基礎上,積極參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黨委工作,把人大工作和經濟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做好人大工作,促進經濟工作的發展。二是正確處理好支持政府工作和依法實施監督的關系。鄉鎮人大對鄉鎮政府的工作實施監督是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也是支持和促進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一方面,鄉鎮人大要與政府多溝通情況,多給政府提出意見、建議,使政府工作沿著法制化軌道陽光運行;另一方面,鄉鎮人大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把監督與支持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有效實現對政府工作的支持、配合和促進。
㈢明確鄉鎮人大主席團的法律地位
通過深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使黨政職能分開,發揮人大行使權力決策的權利,黨委、人大、政府班子真正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改變黨政聯合行政、黨委包辦一切、繞過人大監督的現狀。上級應通過立法或組織建設等方式,明確鄉鎮人大主席團為鄉鎮人大常設工作機構,從組織機構上、人員配備上保證人大工作的開展,規范鄉鎮人大主席團對鄉鎮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職能。
㈣確保鄉鎮人大活動經費落實到位
鄉鎮人大代表活動經費要按法律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特別是人大代表經費、活動開展經費要以文件形式進行規范,以便于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工作有經費保證,從而為當地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㈤全面提高鄉鎮人大自身素質
一是切實加強鄉鎮人大主席團的自身建設。按照省州相關文件精神,要通過下發文件的形式,配齊配強人大班子成員及工作人員,規定每個鄉鎮必須配齊配強1至2名人大工作人員,落實鄉鎮人大主席高配同級黨委副書記政策,解決好鄉鎮人大人員分工、辦公用房、辦公設施等具體問題,落實好鄉鎮人大履職行權必要的條件,提高基層人大組織的職能作用。同時,加強對他們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確保鄉鎮人大工作的有效開展。二是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人大代表隊伍。鄉鎮人大要有一批體察民情、了解民意、反映民愿、上情下達的組成人員,要引導選民把一批責任心強、法律意識和文化素質較高,有甘為群眾鼓與呼、愿為人民勇請命,恪盡職守、為民辦事、替民說話、對民負責的人選舉為鄉鎮人大代表,充分發揮好他們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三是加強與上一級人大常委會的溝通。由于鄉鎮人大與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只是存在“法律上的監督關系、工作上的聯系關系、業務上的指導關系”,鄉鎮人大應該及時與上一級人大常委會進行溝通,尋求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在工作上的指導和支持,并對上一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從而加快我國的基層民主法制建設進程。
總之,鄉鎮人大工作是人民政權建設的基礎,是我國最基層的國家權力機關。鄉鎮人大在加強與基層人民群眾的聯系,促進基層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推進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已經成為推動基層民主政治的中堅力量。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各級黨委的重視與支持下,鄉鎮人大工作一定會更加夯實。(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湘西自治州古丈縣人大辦公室
作者:田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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