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回溯到2001年9月9日中午12時40分,古鎮里耶,驕陽當空,熱氣逼人。龍山縣里耶民中高中部86班寄宿生田勇、李世未、高順、黃濤山四位同學給守校老師請示同意后下到酉水河洗澡,這群天真可愛的少年,下到酉水河后便在河邊相互嬉戲潑水。高興之中,他們提出游到河對岸去。他們哪里知道深不見底的酉水河正準備吞噬同伴的生命!田勇同學徑直向河對岸游去,高順同學向上游走了十余米后斜斜向對岸游去。李世未、黃濤山留在河邊觀看。高順快到達河對岸時,聽到李世未、黃濤山呼喊救命,待他游到對岸回觀,已不見田勇同學的身影。三人隨即高聲呼救,黃濤山返校找老師。學校領導及老師大約半小時后陸續趕到現場,組織人員尋找,附近一位深諳水性的農民潛入河底,托起了田勇同學的身體,里耶鎮衛生院醫生診斷為腦死亡,放棄急救。
遠在百里之外的龍山縣火巖鄉雙壩村的田勇同學父母田禮貴、向金芝聽到剛考上里耶民中的大兒子田勇溺水身亡的噩耗后,悲痛欲絕,神智恍惚,高一腳低一腳地從火巖鄉雙壩村的大山坡頂跑到公路邊,木然地搭上去里耶的客班車,來到里耶民中這個幾天前還期盼兒子成才的地方,駭然看到自己撫養了十五年、幾天前剛送過來的品學兼優的親生兒子已變成一具冰冷的僵尸,哭喊得幾度昏厥過去,那撕心裂肺的痛哭聲驚動了整個校園,很多圍觀師生和群眾都忍不住流下了同情的淚水。
龍山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學向興中,受組織委派連夜從龍山縣城出發趕往300里外的里耶民中看望慰問溺水身亡學生家屬,協助里耶民中處理善后事宜,向督學在聽取校方匯報和作了全面的調查了解后,依照有關規定提出了合理的死亡補償意見,但是里耶民中校長拒不采納,只承認適當給點安慰費,并讓老實巴結的農民——死者的父親田禮貴簽了一份顯失公正的“善后處理協議”,校方支付4500元以示安慰,同時聲明家長不得上訪或起訴。但死者的母親向金芝認為農村盤兒養女辛苦,自己又落實了絕育手術,學校補償偏少,當即表示不服。
為了不影響學校教學,向興中督學表態由縣教育局支付遺體拖運費,要求家長拖運死者遺體回家鄉安葬。死者父母按照向督學的要求把遺體及時拖運回家安葬。田禮貴、向金芝夫婦中年喪子,悲哀至極,日夜以淚洗面,淚濕枕巾,日見蒼老,幾天下來,頭發白了一大半,飯不思,茶不飲,農業生產無心過問,烤煙成熟了,大片大片爛在坡上無心烘烤,年初大種烤煙盤兒子讀書的計劃轟然倒塌,一切希望都被這無情的慘劇打擊得粉碎。更令向金芝想不開的是兒子在校寄宿出了死亡事故,學校怎么就只補幾千元,難道兒子的生命就只值幾千元嗎?國家沒有規定嗎?她準備上訪、起訴。
恰在向金芝一家急需黨和政府關懷幫助的時候,縣駐雙壩村扶貧工作隊和火巖鄉黨委政府領導聽到他們家痛失長子的消息,專程來到他們家走訪慰問,幫助他們鼓起重新生活的勇氣,搞好當前烤煙烘烤工作,別讓大片大片的煙葉腐爛,別讓到手的家庭致富項目飛走,至于兒子在校寄宿溺水身亡的事別老掛在心上,如果覺得有什么委屈、不服可到縣人大常委會咨詢,當今是法治社會,一切都要依法行事,依法解決。
2001年10月的一天,龍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向康富、內司工委主任田開松及張宗遜、楊彩鳳兩位副主任聽了向金芝的哭訴后,非常同情這位慘遭不幸的農村婦女的遭遇。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通過調查了解和查閱有關法律法規后認為里耶民中對在校死亡學生補償款偏少,有失公正.同時查出里耶民中制定并張貼在教室里的《學生安全管理條例》(編者注:學校無權制定“條例”,可制定“辦法”,下同)有嚴重失誤,該條例明文規定學生三人以上可以下河洗澡游泳,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給學生造成誤導,建議縣教育局及時修改完善里耶民中《學生安全管理條例》,對全縣中小學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對田勇死亡補償再行研究妥處。但校方拒不接受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建議,不愿再增加一分錢補償。向金芝逐向龍山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2002年8月14日(2002)龍民初字第1131號龍山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卻出人意外,龍山縣人民法院認為:學校在教育管理中不具有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責任,學校在田勇溺水事故中沒有過錯責任,不予支持向金芝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后,向金芝又來到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工委哭訴,倔強的向金芝并沒有屈服,她要為死去的兒子討回公道,為農村婦女爭口氣,為千千萬萬在校寄宿的學生打贏這場官司,她已經振作起來,把痛失長子的悲痛化作了尋求公正的力量,她相信縣人大是公正的,黨和政府是公正的,共和國的法律是公正的!她堅決不服龍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她選擇了上訴,她將上訴狀遞交給龍山縣人民法院,由縣法院按法律程序遞交到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田勇系龍山縣里耶民中寄宿制未成年學生,學校對其負有監護責任。雖田勇溺水身亡發生在節假日,但其回家交通不便仍留在學校食宿,學校仍應履行監護之責。且該校規定學生三人以上可下河游泳,對學生忽視安全,擅自下河游泳產生誤導。龍山縣里耶民族中學對田勇溺水身亡的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田勇本人忽視安全,導致溺水身亡,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實體判決欠妥。2002年11月13日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02)州民終字第357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了龍山縣人民法院(2002)龍民初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認為向金芝部分上訴理由成立,部分支持了向金芝的上訴請求,減免了向金芝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判決里耶民中給田勇死亡補償16634.4元,限判決書下達10日內履行完畢。
然而,里耶民中又拒不履行判決,后被龍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強制執行到位,里耶民中不僅承擔了全部執行費和田勇死亡補償費,還被依法判處了罰金。
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已頒布實施,一位大山深處的普通農村婦女為兒討公道的艱難歷史也有了最終結果。從2001年9月至2003年元月,法律終究是尊嚴的,法律終于給了一位農村母親公道。向金芝說,她至今還不認識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那幾名秉公執法、公正判決的人民法官,因為她只寄去了上訴狀和申請書。
普通農村婦女向金芝爽朗地笑了,她雖然痛失長子,但威嚴公正的共和國法律給了她繼續生活下去的勇氣!(責任編輯:陳柳)
作者:向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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