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
村民代表應占五分之四以上
由于以往村民會議召集難,2010年10月新修訂的村組法,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事項作了新的規定,我省的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也作了相應修改,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共同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可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為加強村務監督,實施辦法修訂草案新增設了3條有關規范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條款,規定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3名成員組成,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行使職權,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成員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等。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
被評議為不稱職的終止職務
民主評議是村民對村民委員會進行監督的有效形式,為充分發揮村民監督的積極性,規范民主評議程序,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增設了新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村民民主評議應當每年至少進行1次;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在民主評議會議10日前將民主評議實施方案向村民公布,并在評議投票結果宣布之日起3日內向村民公布民主評議結果;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其他評議對象連續兩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自評議結果公布之日起1年內不得參與村務管理。
村民委員會選舉
可書面委托投票
對于社會關注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問題,選舉辦法修訂草案規定投票方式可以采取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設立若干投票站投票或者流動票箱投票,具體投票方式由本村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確定,每個投票站和流動票箱應當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選民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采用委托書、傳真、電子文本等本村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認可的書面形式,委托其本村有選舉權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代為投票,被列為正式候選人的選民不能接受委托。
為確保婦女成員當選,選舉辦法修訂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至少應當有1名婦女。同時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候選人中,應當有婦女成員。(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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