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志明代表(左二)今年8月參加由陳至立副委員長(右二)帶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資料圖片
核心提示
有專家將國內企業家分為三類:一類是生意人,什么錢都賺;一類是商人,有所為有所不為;一類是企業家,關注長遠和社會責任。第三類企業家因勇于承擔社會使命而值得特別嘉許。我們有理由將目光投向他們,這個關注社會、推動社會向好,從道德面改變世界的嶄新階層----社會企業家,他們對轉型社會意義如此重大,但眼下數量卻遠遠不夠壯大。
以推動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而廣受贊譽的全國人大代表黃志明,由于他的企業家身份更受到公眾關注。
一般商人常常以“利潤”來評估經營水平,而社會企業家則往往以“促成的社會變化”作為一個重要的評價指標。也可以說,成為一名令人尊敬的企業家,不僅是對自己經商才能的挑戰,而且也是對他如何去改善周圍人們生活乃至社會經濟形態的一種考驗。
在采訪全國人大代表、萬家麗集團董事長黃志明先生之后,記者才深刻領悟到古語“小成在智,大成唯德”的內涵。并由此理解了,人們為什么將“社會企業家”和“利國利民代表”的稱號同時冠之于黃志明先生。顯然,人們不只把他看作會賺錢的、創造利潤的商業企業家,也沒有把他構想成那種走走形式的“舉手代表”形象,在他的身上,蘊含了人們所期冀的促成社會變化的能量?D?D
“知微見著”的預見力與洞察力;不受傳統羈絆,將“社會問題轉化為機會”的勇氣與魄力;“視效率為生命”的高效工作作風;“幫助他人自助”的根本性解決方案;最重要的“仁愛之心”,即對社會的使命感。
追溯這位“利國利民代表”從2008年起履職四年的歷程中,一個個細節貫穿成完整的與時代命運的大事件。繼續翻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簡報,記者在解讀黃志明代表一次次發言中,也仿佛跟隨時代脈搏的跳動,觸摸著社會的冷暖變化。
知微見著,防患于未然
黃志明并不是一位經濟學家,但他提出的有關社會經濟的論點卻實實在在得到了嘉許。嘉許不只是來自主流媒體或專家學者的評論,而是來自事物發展走勢的驗證。
2008年是國際金融危機肆虐之年。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中分組審議國務院關于“十一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情況的報告、關于積極采取措施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確保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情況的報告時,黃志明代表提出了獨到的觀點:“擴大內需是解決的方法,投資蘊藏著機遇也存在危機。”(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編印的《簡報》第二十六期原文刊登了黃志明代表發言的第四個內容。)在他看來,最大的危機不是來自國際上的金融危機,而是地方政府繼續過分依賴房地產市場、盲目追求政績所帶來的潛在危機。
這些觀點得到了不少專業人士的認同。而談到美元、美國國債,黃志明代表并不避諱地表示不看好美元,他認為,“美國希望中國支撐世界的經濟,實際中,我們國家為什么還是在買美元?一共是5800多億美元,平均每個中國人買了3075美元的美國國債,這可能是和我國的國際政治地位有關系。”近幾年來,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不斷走低,從7.2到6.4,過去民間持有美元升值的投資者現在幾乎全都銷聲匿跡。
在商海中打拼多年的黃志明,對于“風險”有著敏銳的感知、準確的判斷力,當他把目光投向宏觀領域,這種預見能力更是展露無遺。從2008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開始的每一次會議發言、建議、議案,如抗震設防標準、房地產泡沫(政府應建保障房)、法律滯后、中小股民利益等等,幾乎總是先人一步地提取了極易被忽視的“蛛絲馬跡”,他提出的這些問題大都迅速引發了社會各個層面的廣泛而熱烈的議論。
抽絲剝繭,化問題為機會
“在他人貪婪時恐懼,在他人恐懼時貪婪。”投資大師巴菲特的名言有其通行的道理。與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并不矛盾,當別人看到的是問題,社會企業家反而看到了機會。當一些社會問題顯現時,黃志明從來不是簡單地被同情心所驅動,他想到的是如何實現進步的愿景,并堅定地去實施。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時,黃志明代表將當時農村土地狀況當場作了詳細分析:“過去農村土地是集體用地,是以村級為單位的村民自治行為,叫集體所有制。要用地的話,必須把土地由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我們以前也看到過這樣的情況,弄明土地是以村級為單位,土地所有權在村一級,不是個人擁有。在這個審議意見中,我沒有看到集體土地的字樣,如果集體土地以村為單位的話,分兩種情況,一個是農民的口糧田,就是農民吃飯的地,不能拿走,另一個是作為生產資料的,作為收入來源的地,建議這里作出區分,就是口糧田和自己作為經營生產資料田的區分,否則以后可能會引發一些矛盾。是否以集體為單位規定一個時段,村里可以調整土地,就是過了5年、10年以后,人口有所變化,有的死了,有的孩子長大了,所以土地就要拿出來重新分一下,這樣新矛盾會更少一些,這一做法基本上都是以村級為單位的。”
“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土地仲裁以村級或者鎮級為主是很有必要的。一是村鎮級執行起來非常熟悉情況,對村民家里人員的增加和減少也知道。有的地方分了地以后,土地收不上來,就不能拿出來重新分配。土地過了5年、10年、20年需要重新分配的時候,就需要作出明確的規定,制定一個框框,從根本上減少糾紛,把矛盾提前化解掉。比如規定農村土地5年進行一次再分配,或者10年進行一次再分配,否則麻煩就會不斷,因為總有生老病死的問題。所以這部法律草案還有一些含糊的地方,建議做出明確規定。”
以上觀點得到了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編印的《簡報》第四十八期原文刊登了黃志明代表發言的第五個內容。
雷厲風行,視效率為生命
倡導與商業競爭一樣有效率的政務,黃志明代表可謂不遺余力。
在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統計法修訂草案時,黃志明代表首先指出,“統計的數據主要是給政府和國家提供政策和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所以數據的真實性非常重要,如果不真實的話,就會使國家的決策產生很大的失誤。目前地方上可能也會有一些錯誤,主要是為了政績,比如只有8%點多,就報了10%點多,對整個國家的宏觀調控造成很大的不確定性。”
接下來,他拋出與之關聯的一個更重要的命題,關于“清除重復、滯后法律”。他說,“全國人大是最高立法機構,人大自己可不可以把法律條款整理一下。我算了一下我們國家的法律共有約600部,地方法律有7000部,共7600部,我們法律滯后的情況很嚴重,有的項目搞了很多年,但依然沒有法律手段,有的法律出臺了幾十年,還沒有進行修正。建議該淘汰的要淘汰。在這個方面,有很多計劃經濟時代的法律還在市場經濟中使用,這樣對國民普法,對公務員掌握法律,都有問題。而且也存在著法律重復的問題。比如有的市里的法規和省里法規相抵觸時,以省里的為準。明知有重復的,何不刪除呢?而且法律滯后的問題對企業也造成一定的影響。新的法律出臺慢,資本市場搞了這么多年,現在還沒有一部很完備的法律去調整它,為什么這么多上市公司倒閉了?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法律不健全。所以我建議,要統計一下我們自己的法律,將其進行調整,清除重復滯后的法律,7600部是不是可以減成6600部、5600部或4600部?并加快健全市場需要的新法律條款,建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這樣對國家的發展也有好處。”
有專家學者在關于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的論文中特別指出,近幾年全國人大代表的大力呼吁,對于加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進程有著重要的作用。至2010年,我國全面完成對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集中清理工作,廢除國家行政法規7件、修改國家行政法規107件、修改地方行政法規1400多件、廢除地方行政法規440多件。目前,涵蓋社會關系各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吳邦國委員長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時指出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
我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了全國人大代表既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又是聯系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人民
來源:長沙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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