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紀文波
——2006年11月25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講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草案·一審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一審修改稿)。會后,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一審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0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一次全體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會后,法工委再次進行了修改。11月3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的匯報,決定將草案二審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法規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多次修改,與上位法不抵觸,符合我省實際情況,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現提出以下修改說明:
一、關于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
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為,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起到了促進民辦教育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公辦學校不正當操作,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建議對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草案二審修改稿增加第十三條規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二、關于民辦學校劃撥用地
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民辦學校劃撥用地應限于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且用于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的情況。此外,有關方面的同志提出,民辦學校只取得劃撥用地的使用權,不取得所有權,而且在辦學期間民辦學校改變章程規定取得合理回報的,有關部門應收回因劃撥用地減免的稅費。因此,將草案一審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民辦學校用地應當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按章程規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出資人新建、擴建民辦學校的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辦學期間取得合理回報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收回劃撥土地減免的稅費。"(草案二審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
三、關于對民辦學校財務的審計
民辦學校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其財務收支不屬于審計機關的審計范圍。因此,將草案一審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民辦學校違規使用辦學資金、財務管理混亂或者接到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依法處理;發現民辦學校虛假出資或者抽逃、挪用辦學資金的,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二審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四、其他
1、關于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省財政廳提出,《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但從我省各市縣財力狀況看,不宜作統一要求。因此,草案二審修改稿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保留省政府議案的規定。
2、關于民辦學校的清算。有的常委會委員認為,對于民辦學校的清算應當有明確規定。由于對民辦學校的清算屬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只能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清算。因此,沒有再增加規定。
3、關于民辦學校自律組織。草案二審修改稿第八條中的“民辦學校自律組織"在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中為“民辦教育協會"。修改時,有關部門的同志提出,民辦學校自律組織屬于社會團體,隨著社會團體登記的多元化,以后不一定都稱為“民辦教育協會"。因此,為適應以后的發展,將“民辦教育協會"改為“民辦學校自律組織’’。
此外,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見和辦法草案二審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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