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由周伯華省長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是省人民政府根據省人大代表在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的議案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的要求擬定的。為做好《辦法(草案)》的審議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在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唐之享帶領下,會同省直有關部門赴外省市學習考察無償獻血立法經驗,多次參加有關座談會、聽證會,提出意見和建議。接到《辦法(草案)》后,我委又派員到郴州、岳陽進行了立法調研,并召開省直有關部門、醫療機構負責人,人大代表,血液工作管理人員以及律師等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對《辦法(草案)》的意見和建議。6月26日,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委員會認為,國家獻血法自1998年1 O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促進和規范我省無償獻血,加強血液管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無償獻血工作中仍存在血源不足,經費投入不足,采血、用血行為需要進一步規范等問題。目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市區制定了實施辦法。因此,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辦法(草案)》內容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切合我省實際,基本可行。為使其更加完善,特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血站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和血液成本費的保障。獻血法第八條規定,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目前,在我省現有血站中,只有4家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余均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或自收自支單位。我們認為,血站作為公益性組織,其經費應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包括人頭經費、業務經費、基本建設經費等,各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同時,隨著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血液成本費將大幅度增加,血站收入無法滿足血液成本費的支付要求。因此,建議在《辦法(草案)》中明確規定,血站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血站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業務經費、基本建設費以及血液成本費等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關于血液安全。確保醫療臨床用血安全,對于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至關重要。《辦法(草案)》對血源、血液的采集、檢驗、分離和輸血的安全,以及從業人員的健康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對血液的包裝、儲存和運輸卻沒有作出要求,但在法律責任部分又作出了處罰規定。因此,為使其更為完整,建議在《辦法(草案)》中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增加對血液包裝、運輸和儲存方面的相關規定。同時,為了防止傳染性疾病對血源安全的影響,建議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血站應當建立有易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危險行為的獻血者獻血后的報告制度和獻血淘汰制度,并將患有傳染病的獻血者的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三、關于禁止買賣無償獻血的血液。無償獻血的血液不得買賣,是獻血法規定的一個重要原則。《辦法(草案)》沒有禁止買賣無償獻血的血液的規定,但在法律責任部分卻對買賣無償獻血的血液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建議在《辦法(草案)》第二十四條依據獻血法確定的原則,就禁止買賣無償獻血的血液作出具體規定。
四、關于血液成本費的免交或報銷問題。《辦法(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無償獻血者及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在用血后可以按照規定,憑證明材料報銷血液成本費。而獻血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償獻血者及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或者減交相關費用。《辦法(草案)》將獻血法規定的“免交”、“減交”改為“報銷”,這樣給無償獻血者及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帶來了不便,也增加了他們的負擔。建議《辦法(草案)》將“報銷”改為“免交”或“減交”,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協調好醫院和血站的關系。
五、關于法律責任。《辦法(草案)》第三十七條建議增加一項:“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以與獻血法的規定一致。同時為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按照獻血法規定的處罰幅度,結合我省實際,明確該條有關各項的罰款額度,并盡可能細化。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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